傳喚拘留的最長時間

傳喚拘留的最長時間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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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最長時間是多少

被拘留最長時間不能超過37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另外,關於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多少天,還有一點要注意:拘留後3日內要提請逮捕,情況特殊的,例如3日內辦不完,或案情疑難複雜在3日內辦不完,可以延長1至4日。

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加起來最多是1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上檢察院的7日審查批捕,最多是37日。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上所述,被拘留的人並一定就是必須會被判定是有罪的人,也可能是爲了等待被起訴或者只是輕微的犯罪或者違法而只需要被暫時控制幾天,如果處罰時間足夠了之後就自然會被放出來,除非是被證明了有更大的罪罰而會直接送到法院進行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