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財產繼承

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財產繼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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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
(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法律依據:《物權法》第5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