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糾紛裁判文書

定作合同糾紛裁判文書
對於裁判文書的執行必須由作出該裁判文書的的法院負責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據此可知,即便是二審法院的民事裁定,也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