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員出庭的費用誰承擔

鑑定人員出庭的費用誰承擔
鑑定人員出庭的費用誰承擔
由申請鑑定人出庭的當事人預先支付,由敗訴方負擔。
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爲放棄申請。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第三十九條 鑑定人出庭費用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標準計算,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因鑑定意見不明確或者有瑕疵需要鑑定人出庭的,出庭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時已經確定鑑定人出庭費用包含在鑑定費用中的,不再通知當事人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