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規定違約責任

未規定違約責任
未生效合同違約責任規定

過錯責任原則及其構成


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發生合同違約責任後,只有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


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爲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係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爲人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可分爲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後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無過錯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院民事審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覆舉證從過錯原則到無過錯原則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不論是從事什麼樣的商業活動,尤其是關於一些大宗買賣的時候,必須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對雙方都做出一個約束,當然合同當中規定的條款,有些情況下是不生效的,比如說雙方約定了具體生效的條件,但是這個條件還沒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