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無發票怎樣才能證明自己沒貪污? 可以蒐集用來證明自己沒貪污的其他證據。包括人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