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不存在錯誤不構成侵權行爲

主觀不存在錯誤不構成侵權行爲
被告不構成財產損害侵權行爲,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理論中,財產損害是指由於侵權行爲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而致其經濟利益之損失。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叫財物損害,它與人身損害相對應,這種損害的直接對象是財物,而人身損害的直接對象是人身。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其構成要件應爲四個,即加害行爲的違法性(侵害行爲)、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爲人的主觀過錯。原告與丁亞麗是因爲人身損害發生的糾紛,在該糾紛中原告沒有實施損害丁亞麗在訴狀中提及的財物的侵害行爲,不符合財產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原告訴訟主張財產損害賠償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