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環境環境中潛在的危險

駕駛環境環境中潛在的危險
污染環境罪是危險犯嗎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改爲危險犯,透過立法形式加強環境保護。一方面,對懲治和預防環境污染犯罪,改善環境現狀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這一立法變化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適用障礙。一是“發案難”。將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改爲危險犯,反映出我國刑法擴大了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的範圍。污染環境罪作爲結果犯,確立了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作爲環境犯罪的法益。而作爲危險犯,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傳統法益不再是唯一保護的法益,行爲僅造成生態法益的侵害也可以成立犯罪。對於這類污染環境犯罪,由於尚未侵害到相對人的人身、財產等切身利益,人們揭發、控告,以及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