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與民事訴訟調解

仲裁調解與民事訴訟調解
民事訴訟與和解,調解,仲裁的主要區別

民事訴訟是法院經過審判,依法做出判決


和解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或者一方讓步,以解決雙方的爭執的活動。亦稱和息。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者參加;


調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羣衆或者羣衆組織,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仲裁也是


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