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說離婚

吵架說離婚
吵架可以作爲離婚理由嗎

夫妻經常吵架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爲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透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爲,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爲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着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爲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爲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能夠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6、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只有在一方出軌、重婚、家暴或者是犯罪等一方有過錯的情形時,或者是雙方分居滿兩年以上纔可認定爲夫妻感情破裂。只有符合以上法定的情形的,法院纔會准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