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與公訴案件交叉

自訴與公訴案件交叉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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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與公訴交叉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對程序交叉的案件應堅持公訴程序優先原則。也即是說,自訴案件的處理節奏應依附於公訴案件的處理節奏。這是因爲,公訴案件相對於自訴案件來說,取證難度要高得多,辦案週期也長得多,所以在兩種案件的程序交叉即合併審理時,自訴案件可以作適當的等待。這種等待因屬一人犯數罪,不會在程序上於被告人不利。
第二,對於此種程序交叉案件,在保障公訴優先的前提下,要充分保障自訴人對自訴案件的撤訴權,和解權及被告人對自訴案件的反訴權。按照刑訴法第127條和173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訴,也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這些權利,不能因爲程序合併而剝奪了被告人的程序利益。
第三,經合併審理後法院可就公訴與自訴兩部份作出一併判決,也可單獨就自訴案件作出調解,但一般不能單獨就自訴案件作另行判決,因爲合併審理之目的在於保障刑法數罪併罰的規定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