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證明人

口頭遺囑證明人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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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遺囑公證用證明人嗎



    遺囑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公證遺囑,一類是沒有進行公證的遺囑,也就是民間所說自己立遺囑自己寫的,法律上叫自書遺囑,還有一種叫代書遺囑。見證人可邀請當地村委會人員、居委會人員或者是家族長輩作爲見證人。子女因與遺產有關,不可作爲見證人。法律規定,自書遺囑、代書遺囑要有兩個以上非利害關係的見證人才有法律效力



    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爲,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爲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爲能力人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遺囑行爲纔是有效的。立遺囑人應當到遺囑行爲發生地或者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爲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