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開的強制措施

交警開的強制措施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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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採取強制措施的程序


需要採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爲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交警若需要對行爲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話,也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否則的話行爲就是違法的,此時交警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具體交警可以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介紹的幾種,包括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等五種。要是對交警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話,則可以依法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