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 銷售僞劣產品 銷售金額

生產 銷售僞劣產品 銷售金額

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都會購物買東西,但我們在購買的商品的時候,總會買到劣質產品,特別是現在網購非常火爆,買到劣質產品後卻不能退還,使得我們的消費權益受到侵犯。關於消費糾紛時現在來說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當消費的權益受到商家的侵權的時候,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費糾紛的官司。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爲。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爲是生產、銷售行爲。

構成要件

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國家透過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產品生產的標準,產品出廠或銷售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檢查內容,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制度。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僞劣產品擾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秩序,侵犯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行爲。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一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關於產品質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行業標準規則等。關於僞劣產品的界定標準,在上述產品質量法規中有規定。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爲表現可具體分爲以下四種行爲:

(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爲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這是指行爲人以僞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爲僞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誌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爲。

(3)以次充好。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爲。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在內)的產品假冒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爲。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爲屬選擇行爲,即行爲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爲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行爲人如果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爲或兩種以上行爲的。也應視爲一個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製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於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爲人的故意表現爲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僞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僞劣產品而售賣。

刑法條文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認定劃清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

關鍵是從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爲人故意製造、銷售僞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製售僞劣產品的行爲一般屬違法行爲,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實踐中發生的僅僅查處到僞劣產品本身,而難以甚至根本無法查清僞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的案件,根據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劃清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這主要是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生產、銷售特定的僞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犯罪對象,即僞劣產品種類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產、銷售的是普通物品,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犯罪生產、銷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據《刑法》第140條、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第141條、148條規定的犯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即第140條屬於普通法,第141條至第148條屬於特別法。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特別法應當優於普通法適用,這是處理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的基本原則,也是《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140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體現了擇重而處的精神,應屬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的例外規定。

賣假藥,就涉及到非法的僞造銷售僞劣剷平罪,這個罪名涉及到金錢的數額,屬於經濟類犯罪,如果因爲銷售的假藥數額叨叨一定的標準,則構成犯罪,在量刑方面也存在不同,銷售的數額越大,說明可能影響的人更多,所以處罰力度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