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級別管轄

什麼叫級別管轄

本站網小編打官司要選擇級別合適的法院,這在法律上又稱爲級別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此的規定是:一、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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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級別管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有什麼區別?

律師解答:您好,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原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條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轄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和當事人住所地來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級別管轄是確定縱向的審判分工,地域管轄是確定橫向的審判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