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犯罪構成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犯罪構成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四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過失犯罪的顯著特徵。過失損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不僅使交通設施本身價值遭受損失甚至報廢,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安全執行,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傾覆、毀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羣衆帶來巨大損失。因此,理應運用刑法武器懲治此種犯罪行爲。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交通設施。而且,這些交通設施必須是處於正在使用中。因爲只有過失損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纔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造成嚴重後果。也就是說,如果行爲過失損壞的交通設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產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成立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損壞上述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後果的過失行爲。這是本罪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所在。


(1)行爲人必須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爲。這種行爲通常是發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於行爲人缺乏謹慎所致。如火車透過鐵路道口不慎將路旁放置的廢鋼掛帶在路軌上,造成列車顛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設備的人員,在操作中違反規章制度,以致過失破壞交通設備,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引起嚴重後果的,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


(2)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爲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即造成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未成後果或者後果不嚴重,不構成本罪。


(3)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爲同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嚴重後果不是由於行爲人過失行爲所引起,行爲人不負刑事責任。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己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這種嚴重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