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庭審一言不發

被告人庭審一言不發
被告人不利於自己的言證

證據按其存在和表現形式可以劃分爲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實物證據是指以客觀存在的物體作爲證據事實表現形式的證據。


言詞證據爲實物證據的對稱,是指以人的語言陳述形式表現證據事實的各種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由於言詞證據是“辦案人員以外的人對案件事實的反映,它已不再完全是客觀的‘事實’,而是經過提供證據的人的頭腦‘加工’過的事實。


在這些過程中必然要受到人的自然因素、社會因素和外在條件的影響,從而使言詞證據產生可塑性和易變性的特點。這是言詞證據的弱點。”[2]筆者試圖對言詞證據中運用較多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非法言詞證據進行分析,以利於全面、客觀地審覈言詞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