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百四十

刑法二百四十
刑法二百四十條之一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