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裁定時間

證據保全裁定時間
中院作出裁定時間限制

1、時間限制


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因爲一審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認爲異議不成立的,是用裁定的方式駁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中院要多久作出裁定?”這個問題答案就是三十天。需要注意的是對一審法院的裁定不服是需要以上訴形式進行的,且需要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否則上級法院將不受理該上訴,原因是超出時間限制,受理的話會使案件審理時間延長,這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公平,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各種日期,以防錯過可以維權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