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與經濟法

懲罰性賠償與經濟法
經濟法懲罰性賠償金2倍的規定是什麼

經濟法懲罰性賠償金2倍的規定是在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當中,對於懲罰性賠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如果存在着訂立合同之後,又將這個房屋出賣給他人的這樣一種行爲,那麼需要對此進行違約方面的懲罰性賠償。

1、2003年施行的《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2、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3、2010年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了“懲罰性賠償”的表述。侵權責任法作爲規範侵權賠償的基本法律,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沒有明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