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最高院人損解釋中規定至殘的誤工費可以算到定殘之日的前一天,而公安部2004年又有一個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受害人已經鑑定爲十級殘到底以何種標準計算誤工費?
“誤工費可以算到定殘之日的前一天”是誤工時間的極限,也就是誤工費的最長計算的時間。受傷人員的定殘的開始時間是從患者治療終結之日起可以評殘,而沒有規定評殘的終結日期,但很多患者往往誤解爲治癒纔可以評殘,因而按照誤工費可以算到定殘之日的前一天導致誤工時間過長,明顯不公,在這種情況下,致害人可以按照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作爲理由來行使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