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辯護偵查階段
這個一般是在開庭前進行指定的。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於指定辯護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依據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爲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