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贍養老人時的問題

拒不履行贍養老人時的問題
拒不履行贍養老人時的問題
1.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調解,說服子女給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透過訴訟程序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透過調解或判決方式,確定贍養費數額和給付辦法。
3.對於被贍養人有生活來源,但因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勞務扶助,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應當受理,從而促使義務人全面履行義務。義務人有能力贍養而拒絕贍養,構成遺棄,情節惡劣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
4.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爲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爲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