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和醉駕名單

危險駕駛罪和醉駕名單
醉駕和危險駕駛罪的含義

醉駕,即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醉酒駕駛。


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所謂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爲。


1、小區內醉駕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是危險駕駛罪的發生所在地爲“道路上”,而小區內道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道路”,因而在小區內醉駕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2、小區內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支援該意見的學者主張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時並沒有對道路作限制性規定,小區內的道路依然是車輛和行人過往的道路,因此小區內道路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道路”範疇,在小區道路醉駕,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亦造成了威脅,且小區道路具有封閉性,基於多數人對小區內駕駛安全的信任感增加,易放鬆交通安全意識,在小區內醉駕更易發生人身財產損害。因而,在小區內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


3、小區內醉駕視情況而定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主要依據爲《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小區道路具有封閉性,因而不存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威脅,因而對小區內醉駕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因將該醉駕行爲是否造成較大損害達到需要苛以刑罰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