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執法

簡易程序執法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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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簡易程序一人可以執法嗎

1、可以肯定的是,行政執法適用普通程序需要2名執法人員;
2、對於簡易程序需要幾名執法人員的問題,目前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立法初期,1名執法人員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調查取證的,由於後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些被處罰人對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適用簡易程序收集的證據有異議,而只有1名執法人員說服力比較弱,爲避免這種爭執,很多地方政府規章逐漸把所有行政執法都硬性歸定爲2名執法人員;
3、目前,大多數行政機關都默認了必須2名執法人員的這種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