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的立法

國家賠償法的立法
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條件
(1) 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爲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 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 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爲違法,或已被撤銷)。 (5) 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複議程序。 (6) 屬於法定的國家賠償範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7) 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