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怎麼辦,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怎麼辦,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怎麼辦,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過了破產債權申報期還可以申報。但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
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