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把財產轉移給子女
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常見方式:
如果不動產產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此種隱匿財產的行爲,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須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產交易中心纔給辦理過戶手續。
但對於產權證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卻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採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並不是一種很高明的處理方式。
因爲對於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整個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即知。
但一方仍採用的目的,在於套取現金後,找消耗的理由進行脫身,不能不說,這是一種雖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式。
處理對策:
一般來說,另一方在離婚時,會發現一方擅自過戶的事實。
因此,應該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
確定交易時間,是爲了收集證據和停息抗辯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
確定交易對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爲共同財產的事實。
雖然物權不適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決交易行爲無效,從而從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