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安置的操作程序

徵地補償安置的操作程序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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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操作程序

一、由被徵地權利人、村幹部、徵地人員、監督員等現場指界,確定徵地的四至範圍及果樹等附着物的權屬和類別。

二、用紅塑料繩圈定果樹等附着物的四至範圍。

三、由徵地人員按規定對果樹等附着物進行鑑別。經鑑別不屬於補償範圍或不符合補償規定的,對相關附着物在現場和圖上分別作出標記,同時現場告知權利人,並做好解釋。

四、經鑑別屬於應補償範圍的,辦理補償登記。

五、凡權利人無正當理由不在補償登記表上簽名的,將相關果園的位置、面積、圖斑號和權利人姓名做成標牌在現場插示,由徵地人員對現場進行錄像存檔。

六、徵地人員按規定製作補償登記表後,將一式三份的補償表第三聯現場交權利人,第二聯交監督員,第一聯在當天移交徵地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