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判決到起訴之日

違約金判決到起訴之日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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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金計算至起訴之日的解釋是什麼?

按日計算的違約金訴訟時效起算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看法。
違約金請求權性質上屬於債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自不待言。問題是,跟一般的債權相比,按日累計違約金請求權有其特殊性,而現行的法律、司法解釋中並未就該類違約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問題單獨作出規定,直接導致司法實務界對此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1、以合同約定的期滿之次日起算
海南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第2款規定:合同對開發商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辦證資料的時間有約定的,買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的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合同未約定時間的,訴訟時效自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之日起90日之次日開始起算。上述規定中,對於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方式未作區分,其訴訟時效一律從合同約定的辦證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從上訴規定的文義解釋,對於按日累計計算的逾期辦證違約金,其訴訟時效的起算亦應適應上述規定。
2、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時起算
重慶市進階人民法院在某案件中一審認爲:“遲延交房的違約金是根據違約行爲持續發生的狀況而“累加計算”的,對於購房方來講,主張自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實際交房之日的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確定的一個整體的合同權利,而不是按照違約的天數具體分割爲若干分別計算訴訟時效的獨立的權利。若將違約金請求權分割爲若干獨立的請求權,並以分別起算的訴訟時效加以限制,必將改變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累加計算”的本意,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本案中雙方並未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期限,債權人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只有當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時,訴訟時效纔可依法起算。”該判決將按日累計的違約金請求權認定爲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時起算。該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並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
3、從債權人起訴之日倒計二年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起算
在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情形下,從債權人起訴之日倒計二年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即以債權人起訴之日倒計兩年作爲違約金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上述做法實際上是將每日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看作單個獨立的債權,債權人起訴請求的違約金實際上是由多個債權組成的,每個債權的訴訟時效單獨起算。如此則債權人起訴之日倒計二年之外的違約金請求權已罹於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