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過失爆炸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有幾種

最高檢過失爆炸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有幾種
最高檢過失爆炸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有幾種
想要了解過失爆炸罪最高判幾年,就得明白過失犯罪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對失犯罪進行了定義,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

特徵1.實際認識和認識能力相分離。

2.應爲行爲和實際所爲不一致。

3.主觀願望與客觀效果相矛盾。

構成要件1.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根本否定態度心理。

2.行爲必須發生了危害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爲嚴重的結果。

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由於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特定結果發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性質1.過失犯罪行爲本身蘊涵着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爲。

2.過失犯罪行爲本身是錯誤行爲,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爲。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纔將其規定爲犯罪,行爲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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