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辦主任受賄受賄該如何認定

生態辦主任受賄受賄該如何認定
生態辦主任受賄受賄該如何認定
生態辦主任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涉嫌構成受賄罪。受賄罪的成立條件爲: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
3.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只有行爲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爲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爲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