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履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第五十三條依法取消企業或者個人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並依法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註銷手續;
2、因客觀原因無法收回的,原發證機關應當註明情況,依法註銷菸草專賣許可並向社會公告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其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3、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第五十五條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第五十六條當事人逾期既不對複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第五十七條當事人逾期既不對複議機關變更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由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十八條對於依法查獲的菸草專賣品,自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張貼通告、發佈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第五十九條依法查獲的黴壞變質的菸草製品不得上市流通
6、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銷燬等處理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六十條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賣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