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有什麼原則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如下:(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繫原則。(2)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3)維護司法管轄的原則。【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