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怎麼辦理小額貸款

能怎麼辦理小額貸款
能怎麼辦理小額貸款
(1)受理。經辦人員向客戶介紹銀行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的申請條件、期限、利率、擔保、還款方式、辦理程序、違約處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擔的各項費用等情況,對借款人的借款條件、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2)調查。調查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採取合理的手段對客戶提交材料的內容真實性進行調查,評價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
(3)審批。由有權審批人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抵押情況、質押情況和保證情況,最終審批確定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和額度有效期。
(4)發放。在落實了放款條件後。客戶根據用款需求,隨時向銀行申請支用額度。
(5)貸後管理。貸款行應按照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及保證人的收入狀況、貸款的使用情況、抵(質)押物價值變化及性能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要有書面記錄,並歸檔儲存。實行保證或信用方式的應對保證人或借款人的信用和代償能力進行監督,並要求借款人和保證人提供協助。
(6)貸款回收。貸款行根據借貸雙方在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日期,從約定的還款帳戶中扣收,借款人也可以到貸款行營業網點償還貸款。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覈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爲主、間接調查爲輔,採取現場覈實、電話查問以及資訊諮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