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跨縣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什麼規定預繳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第五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爲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