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三車報廢標準山東省國三車報廢標準如下: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爲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