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屬於惡意討薪

哪些行爲屬於惡意討薪
哪些行爲屬於惡意討薪
以下行爲屬於惡意討薪:
    1.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採取拉橫幅、堵塞道路、阻礙交通、封鎖出入口等方式,造成嚴重影響的。
    2.採取爬樓、爬塔吊、切斷水電、衝擊施工現場等方式,妨礙正常施工現場管理、辦公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
    3.採取敲詐、勒索、脅迫索取建設領域工程款、材料款、勞務款或農民工工資等方式,涉嫌欺詐或以合同糾紛爲由蓄意鬧事的。
    4.組織農民工或非施工現場人員參加聚集或鬧事的,如圍堵國家機關,衝擊辦公區域等。
    【法律依據】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爲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爲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並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