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婚姻法》第十九條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