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關係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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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與法定監護人有關係嗎



    監護人是根據血緣關係、親屬關係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的,與戶口薄戶主並沒有直接關係。



    法定監護人跟居民戶口的戶主沒有必然的關係。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