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民法總則第五十五條內容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爲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爲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