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鑑定賠付時限

申請工傷鑑定賠付時限
工傷申請時限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所需資料有五種即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書複印件、受傷職工身份證複印件、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目擊證人出具的旁證材料在這裏提醒有需要的朋友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爲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超過時間就很有可能無法認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