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已處理的民事糾紛

村上已處理的民事糾紛
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
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資訊,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爲“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爲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啓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着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四)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