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鑑定的一般程序是該怎樣的

勞動鑑定的一般程序是該怎樣的
勞動鑑定的一般程序是該怎樣的
勞動鑑定的一般程序爲:
1、由需要鑑定的傷殘職工向用人單位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鑑定申請,並填寫《病職工勞動鑑定表》,然後到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將診斷證明及有關檢驗材料送到勞動鑑定委員會,由勞動鑑定委員會根據鑑定標準,對申請鑑定者的病傷情況進行鑑定,作出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是否仍需病休等結論,並將該鑑定結論通知申請鑑定人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鑑定人如對鑑定結果持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上級部門申請調解處理或仲裁。
2、用人單位勞動鑑定委員會對無法決斷或爭議較大的病務案件,可以報送上級部門鑑定或調解處理,也可報送省轄市、縣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省、市、縣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收到用人單位勞動鑑定委員會要求鑑定的申請或申請鑑定人申請仲裁要求後,有權重新審查醫療機構的診斷,必要時還可以請申請鑑定人到其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復查,然後經過審議,作出書面鑑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