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行政複議法

稅務機關行政複議法
稅務機關行政複議法大概是怎麼樣的呢?
你好,稅務機關行政複議法如下: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爲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 強制執行 措施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 行政處罰 行爲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爲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