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調解書財產分配反悔

法院離婚調解書財產分配反悔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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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調解書財產分配反悔可以嗎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後,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後,那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因爲,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能證明調解違背了真實意思表示,或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