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起訴女兒撫養費

母親起訴女兒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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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學費,女兒起訴父親索要撫養費

開學在即,已經讀大三的張麗學費卻還沒有着落,就在她爲學費焦急萬分之際,法院的一紙判決爲她送來了一場及時雨。近日,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法院審結了張麗狀告父親索要撫養費的案件,爲她上學解決了後顧之憂。今年19歲的張麗即將上大學三年級。5年前父母離婚時,協議約定張麗由母親撫養,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並且父親把家裏值錢的東西都留給了母親,還扛下了6500元債務。張麗的父親是一個普通工人,收入微薄,2007年又重新娶了妻子,因此,從2007年起,其父就再也沒有支付過撫養費。由於生活水平每年提高,2007年9月張麗又進入大學讀書,僅第一年上學報名時連贊助費在內花掉近兩萬餘元,現在每月生活費需600餘元。而母親此時已經下崗,憑擺小攤賺錢養家,單憑個人已經很難供養張麗上學,於是今年6月,張麗將父親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父親支付她自2007年至今的撫養費以及學費共計2.4萬元,並按長沙市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承擔她至獨立生活時止的撫養費。案件審理過程中,透過法官做工作,張麗的父親同意將撫養費調整爲每月400元。法院審理認爲,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這就明確將接受大學教育的情況排除在外了。故張麗要求父親承擔其上大學的相關費用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援。法院最終判決,張麗父親按每月200元支付2007年至2008年的撫養費,從2009年1月起支付張麗每月400元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每年9月1日前付清。對此,張麗父親表示服判,沒有提起上訴。(爲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