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致死民事賠償

吸毒致死民事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爲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爲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爲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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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致死民事賠償

容留他人吸毒致死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容留他人吸毒,而其容留行爲並不必然導致死亡,二者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但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需要進行處罰。
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過本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