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申限到期日

強制執行的申限到期日
匯票到期日的計算方法

(一)如果匯票使用實際日期表示到期日,則該日期應是按信用證的要求計算出來的。


(二)如果匯票是見票後若干天付款,則到期日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① 對於相符單據,或雖不符但付款行沒有拒付的單據,到期日應爲付款行收到單據後的若干天。國際商會在第R266號意見中指出,到期日應從收到單據之日起計算,而不應考慮開證行根據信用證條款審覈單據所需的時間。如開證行意指付款期限是從審覈單據認爲符合信用證條款時開始計算,則信用證中應有相應的文句。


② 對於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隨後又同意接受的單據,匯票到期日最晚爲付款行承兌匯票日後的若干天。匯票承兌日不得晚於同意接受單據的日期。


(三)在所有情況下,付款行都必須向交單人通知匯票到期日。上述匯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計算也適用於延期付款信用證,即也適用於不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的情形。


無條件的向持票人匯款的一種憑證。一般在匯票當中肯定是包括出票方,收款人等這些最基本的組成部分的,並且目前我國的匯票主要分爲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遠期匯票是因爲交易的過程當中涉及到了外國合作者,大家開始關注於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