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項目法律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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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雙方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舉債應由夫妻共同償還,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與離婚訴訟的特點一脈相承,即解決婚姻內部權利義務的分擔問題;從舉證能力方面來看,離婚訴訟當事人爲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家庭收人支出情況一般應當是知悉的,對是否存在舉債合意、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在舉證能力上勢均力敵。因此,在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其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債務糾紛法律文書作爲證據,也不能機械地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僞造夫妻共同債務。